从行政法視角觀之,都會更新的理论根本起首是适足栖身权和给付行政理论。适足栖身权(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结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权力國际条约》第11条第1款劃定,“本公约各缔约國認可,人人有权為他本身及其家人得到得當的糊口水准,包含‘得當’的饮食、穿着、栖身并能延续改良其糊口前提。”現代當局负有保障住民糊口的保存赐顾帮衬义務,从事大众扶植以令人民享有文明及便當之糊口。安排给付行政的三大基来源根基则是社會國度原则、法治原则和辅助性原则。[2]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夸大當局在大众行政中起辅助性、弥补性感化,[3]而把主导职位地方還给市場和市民,這些基来源根基则构成為了都會更新的法理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