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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2014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号颁布 按照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點窜部門行政律例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整合不動產挂号职责,规范挂号举動,便利大眾申請挂号,庇護權力人正當權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令,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動產挂号,是指不動產挂号機構依法将不動產權力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項記錄于不動產挂号簿的举動。

本条例所称不動產,是指地皮、海疆和衡宇、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動產初次挂号、變動挂号、转移挂号、刊出挂号、改正挂号、贰言挂号、预報挂号、查封挂号等,合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國度履行不動產同一挂号轨制。

不動產挂号遵守严酷辦理、不乱持续、便利大眾的原则。

不動產權力人已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力,不因挂号機谈判挂号步伐的扭转而遭到影响。

第五条 以下不動產權力,按照本条例的划定打點挂号:

(一)團體地皮所有權;

(二)衡宇等修建物、修建物所有權;

(三)丛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皮承包谋划權;

(五)扶植用地利用權;

(六)宅基地利用權;

(七)海疆利用權;

(八)地役權;

(九)典质權;

(十)法令划定必要挂号的其他不動產權力。

第六条 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卖力引导、监視天下不動產挂号事情。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理當肯定一個部分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挂号機構,卖力不動產挂号事情,并接管上级人民當局不動產挂号主管部分的引导、监視。

第七条 不動產挂号由不動產地點地的县级人民當局不動產挂号機構打點;直辖市、设區的市人民當局可以肯定本级不動產挂号機構同一打點所属各區的不動產挂号。

跨县级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挂号,由所跨县级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挂号機構别離打點。不克不及别離打點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挂号機構协商打點;西紅花,协商不可的,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當局不動產挂号主管部分指定打點。

國務院肯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丛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核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心國度構造利用的國有地皮等不動產挂号,由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划定。

第二章 不動產挂号簿

第八条 不動產以不動產单位為根基单元举行挂号。不動產单位具备独一编码。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依照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的划定设立同一的不動產挂号簿。

不動產挂号簿理當記錄如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座暖手神器,落、界址、空間界線、面积、用處等天然状態;

(二)不動產權力的主體、類型、内容、来历、刻日、權力變革等權属状態;

(三)触及不動產權力限定、提醒的事項;

(四)其他相干事項。

第九条 不動產挂号簿理當采纳電子介质,暂不具有前提的,可以采纳纸质介质。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明白不動產挂号簿独一、正當的介质情势。

不動產挂号簿采纳電子介质的,理當按期举行异地备份,并具备独一、肯定的纸质转化情势。

第十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依法将各種挂号事項正确、完备、清楚地記錄于不動產挂号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動產挂号簿,除依法予以改正外不得點窜挂号事項。

第十一条 不動產挂号事情职員理當具有與不動產挂号事情相顺應的專業常识和营業能力。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增强對不動產挂号事情职員的辦理去蟎蟲產品推薦,和專業技能培训。

第減肚腩茶,十二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指定專人卖力不動產挂号簿的保管,并創建健全响應的平安责任轨制。

采纳纸质介质不動產挂号簿的,理當配备需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平安庇護举措措施。

采纳電子介质不動產挂号簿的,理當配备專門的存储举措措施,并采纳信息收集平安防護辦法。

第十三条 不動產挂号簿由不動產挂号機構永恒保留。不動產挂号簿损毁、灭失的,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根据原有挂号資料予以重修。

行政區域變動或不動產挂号機構本能機能调解的,理當實時将不動產挂号簿移交响應的不動產挂号機構。

第三章 挂号步伐

第十四条 因交易、设定典质權等申請不動產挂号的,理當由當事人两邊配合申請。

属于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单方申請:

(一)還没有挂号的不動產初次申請挂号的;

(二)担當、接管遗赠获得不動產權力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见效的法令文书或人民當局见效的决议等设立、變動、讓渡、歼灭不動產權力的;

(四)權力人姓名、名称或天然状態產生變革,申請變動挂号的;

(五)不動產灭失或權力人抛却不動產權力,申請刊出挂号的;

(六)申請改正挂号或贰言挂号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可以由當事人单方申請的其他情景。

第十五条 當事人或其代辦署理人理當向不動產挂号機構申請不動產挂号。

不動產挂号機構将申請挂号事項記錄于不動產挂号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挂号申請。

第十六条 申請人理當提交以下质料,并對申請质料的真實性卖力:

(一)挂号申請书;

(二)申請人、代辦署理人身份證實质料、授權拜托书;

(三)相干的不動產權属来历證實质料、挂号缘由證實文件、不動產權属證书;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积等质料;

(五)與别人厉害瓜葛的阐明质料;

(六)法令、行政律例和本条例施行细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在辦公場合和流派網站公然申請挂号所需质料目次和树模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收到不動產挂号申請质料,理當别離依照以下环境打點:

(一)属于挂号职责范畴,申請质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或申請人依照請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請质料的,理當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請人;

(二)申請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改正的毛病的,理當告诉申請人就地改正,申請人就地改正後,理當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請人;

(三)申請质料不齐备或不合适法定情势的,應铛铛場书面告诉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诉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四)申請挂号的不動產不属于本機構挂号范畴的,應铛铛場书面告诉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诉申請人向有挂号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挂号機構未就地书面告诉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受理不動產挂号申請的,理當依照以下請求举行檢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积等质料與申請挂号的不動產状態是不是一致;

(二)有關證實质料、文件與申請挂号的内容是不是一致;

(三)挂号申請是不是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划定。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動產挂号機構可以對申請挂号的不動產举行實地檢察:

(一)衡宇等修建物、修建物所有權初次挂号;

(二)在建修建物典质權挂号;

(三)因不動產灭失致使的刊出挂号;

(四)不動產挂号機構認為必要實地檢察的其他情景。

對可能存在權属争议,或可能触及别人厉害瓜葛的挂号申請,不動產挂号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厉害瓜葛人或有關单元举行查询拜访。

不動產挂号機構举行實地檢察或查询拜访時,申請人、被查询拜访人理當予以共同。

第二十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自受理挂号申請之日起30個事情日内辦结不動產挂号手续,法令還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挂号事項自記錄于不動產挂号簿時完成挂号。

不動產挂号機構完成挂号,理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属證书或挂号證實。

第二十二条 挂号申請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不予挂号,并书面告诉申請人:

(一)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

(二)存在還没有解决的權属争议的;

(三)申請挂号的不動產權力跨越规按期限的;

(四)法令、行政律例划定不予挂号的其他情景。

第四章 挂号信息同享與庇護

第二十三条 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理當會同有關部分創建同一的不動產挂号信息辦理根本平台。

各级不動產挂号機構挂号的信息理當纳入同一的不動產挂号信息辦理根本平台,确保國度、省、市、县四级挂号信息的及時同享。

第二十四条 不動產挂号有關信息與住房城乡扶植、农業、林業、海洋等部分审批信息、买卖信息等理當及時互通同享。

不動產挂号機構可以或许經由過程及時互通同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請求不動產挂号申請人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河山資本、公安、民政、財務、税務、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分理當增强不動產挂号有關信息互通同享。

第二十六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不動產挂号信息同享单元及其事情职員理當對不動產挂号信息保密;治療腰酸背痛,触及國度機密的不動產挂号信息,理當依法采纳需要的平安保密辦法。

第二十七条 權力人、厉害瓜葛人可以依法盘問、复制不動產挂号資料,不動產挂号機構理當供给。

有關國度構造可以按照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盘問、复制與查询拜访處置事項有關的不動產挂号資料。

第二十八条 盘問不動產挂号資料的单元、小我理當向不動產挂号機構阐明盘問目標,不得将盘問得到的不動產挂号資料用于其他目標;未經權力人赞成,不得泄漏盘問得到的不動產挂号資料。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挂号毛病给别人造成侵害,或當事人供给子虚质料申請挂号给别人造成侵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划定承當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事情职員举行子虚挂号,损毁、捏造不動產挂号簿,私行點窜挂号事項,或有其他滥用權柄、玩忽职守举動的,依法赐與處罚;给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當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捏造、變造不動產權属證书、不動產挂号證實,或交易、利用捏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属證书、不動產挂号證實的,由不動產挂号機構或公安構造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给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當补偿责任;组成违背治安辦理举動的,kubet,依法赐與治安辦理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動產挂号機構、不動產挂号信息同享单元及其事情职員,盘問不動產挂号資料的单元或小我违背國度划定,泄漏不動產挂号資料、挂号信息,或操纵不動產挂号資料、挂号信息举行不合法勾當,给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當补偿责任;對有關责任职員依法赐與處罚;有關责任职員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實施前依法颁布的各種不動產權属證书和建造的不動產挂号簿继续有用。

不動產同一挂号過渡期内,屯子地皮承包谋划權的挂号依照國度有關划定履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國務院河山資本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制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本条例實施前颁布的行政律例有關不動產挂号的划定與本条例划定纷歧致的,以本条例划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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